玩过网络游戏的朋友都知道,很多网络游戏,特别是一些棋牌类游戏,需要游戏币,俗称“银子”,才能玩。为此,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倒卖“银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而正是这些“银商”的存在打通了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的通道,从而将网络游戏变成“赌场”。
5月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银商”案件,被告人叶某因犯赌博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至10万元不等。
现年39岁的叶某系浙江金华人。2014年,叶某在获悉倒卖游戏网站的游戏币有利可图后便开始谋划做一番“大事业”。其先后成立“凤凰网络”、“时时网络”等7家网络公司,并招募包括亲妹妹在内的多人充当公司客服。
随后叶某指使公司客服在“集结号”、“贝贝”、“辰龙”、“137”等知名网络游戏平台上注册大量游戏账号,并将游戏头像改为经过简单PS的图片,上面写上“游戏币充值”以及微信/QQ 号码,便于玩家与其取得联系。
叶某等人用较低的价格从玩家手中购得游戏币,再用较高的价格向玩家销售,一进一出的差价就是他们所得的利润。由于他们销售游戏币的价格要低于官方渠道,所以生意非常好。
此外,叶某等人与玩家之间的交易过程也很简单,一般通过在游戏中故意输掉或者利用游戏中的赠予功能完成游戏币的转移。而玩家与叶某的金钱交易直接绕开官方渠道,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进行。
截至案发,一年多时间里叶某等人用于“银商”活动的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两亿余元,非法获利350余万元。
“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来钱很快,也就管不了那么多。我早就想到会有这么一天,但没想到会来得这么快。”法庭上,叶某后悔地说,但为时已晚。
“与官方渠道相比,银商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提供了官方渠道无法完成的变现功能,二是在销售虚拟币时银商的价格要远低于官方渠道。”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武介绍,银商的存在为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提供了便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等12人结伙以盈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实施赌博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并以此为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