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什么是ICP证
ICP许可证,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又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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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申请的强制性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ICP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技术人员5名以上。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5、ICP的申请公司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ICP许可证申办材料
申请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3、若申请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制度、有害信息过滤的技术方案等安全保障制度。
(2)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提交申请网站的域名证书及复印件(注:域名注册所有人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3)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网络游戏)、影视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文。
(4)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报表》。
(5)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拟开办虚拟主机服务的,还需申请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虚拟主机服务),并提供互联网站接入的流程和制度(参照信息产业部33号令)。
4、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具体可以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具体措施。
5、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1)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公司股东若是法人公司的,必须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若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概况。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
(2)公司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要求提供公司工程技术人员(2人)、管理人员(2人)、财务人员(2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房产证明)、设施(开展业务的拟购设备清单)等情况。
8、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
(1)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一年以内的;
(2)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国家批准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5、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通信管理局ICP许可证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ICP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ICP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ICP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ICP申请者发出受理ICP经营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